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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76号 (2)
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提出:本案还存在“后庄”老板,其系受雇从事本案的相关行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薛某被胁迫参与犯罪,系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薛某在本案中未起到主要作用,也不是本案的出资人,根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等,应认定其为从犯;本案涉案赌场开设的时间短,被告人薛某能当庭认罪,其本人身患疾病,不适宜再羁押。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薛某判处较短的刑期。为此,辩护人提供了证人朱某、王某2的自书证言及相关录音。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共同参与以戴某名义租赁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后被告人薛某入住上址,并在该赌场负责招揽、接待赌客、查看监控、下楼望风以及管理赌场的日常事务等。经被告人薛某等人招揽、介绍,冯某、谭某、任某、徐某2、范某等涉赌人员在上址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黄某担任赌场的操盘手。
2021年11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接报至上址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薛某及前述涉赌人员,并缴获电脑主机、赌资人民币74,369元等。黄某逃离现场。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戴某、王某1的书面证言及王某1的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微信转账截图证实,由房屋中介王某1居间,被告人薛某与他人共同以戴某名义租赁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0日交房,月租金人民币12,000元,付2押1,补充条款约定签署合同前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作为承租房屋的意向金,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自动转为房屋租赁保证金,薛某在租赁合同上代戴某签名;系王某1老客户的一自称姓赵、微信号为“MZ1347642409”、微信昵称为“麻将精神!”的男子于2021年10月18日晚给付人民币2,000元给王某1;被告人薛某于2021年10月19日下午给付人民币34,000元给王某1;王某1辨认出薛某系代戴某在租赁合同上签名的女子,夏辉系与戴某同至王某1公司洽谈房屋租赁事宜的自称姓赵的男子。
2.证人冯某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冯某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网络百家乐赌场参与赌博,如果有人押和,冯某就接下来,按1:8的比率进行对赌,冯某去赌场的时候都参与了“接和”,且当时的操盘手均为同一人;冯某不知晓赌场老板是谁,只是看到认识的薛某在赌场内负责日常经营,一直忙进忙出,不停招呼赌客,案发当日民警查处时冯某将用来“接和”的备用金丢弃,都是人民币10元、20元的小面值,“接和”都是冯某自己玩,薛某没有和冯谈过分成的事;冯某还对薛某及操盘手黄某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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