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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3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赛某),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李某在本区XX镇XX公路XX号“JQK”KTV门口处,因被朱某的电动自行车车灯照射,与朱某、顾某顾华院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捡起旁边砖块欲砸对方被旁人劝阻,后又踢翻了顾华院的电动自行车,继而被告人胡某、李某与顾某、朱某互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双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顾某外伤致右肘及右膝部擦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胡某鼻背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头部外伤、胸腹部外伤、右手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2021年8月29日晚,被告人胡某、李某已相约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时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李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顾某的陈述,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查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李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李某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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