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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曾因殴打他人行为,于2018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3日;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曾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2年7月3日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于2016年7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宝亮),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陈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陈某、郑某在本区XX镇XX公路XX路路口的某KTV楼下醉酒后无故和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并多次用拳头殴打、用脚飞踹被害人张某和程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右颞部面部皮肤擦伤、右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程某头部外伤、左上肢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胡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胡某、陈某、郑某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程某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陈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程某的陈述,路面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查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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