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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73号 (2)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
四、随案移送的假烟一百五十六条、真烟二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 黄顺昆
人民陪审员 邢辉丽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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