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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500号 (2)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在案人民币三百一十六元三角,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 张洪飞
书 记 员 赖凌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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