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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2000年1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安徽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自报),男,1996年1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从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获知出售一张银行卡可获利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故将实名办理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及绑定U盾交给陈某某,又介绍被告人陆某某将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及绑定U盾交给陈某某。同年12月某日,张某某、陆某某在陈某某的要求下,至安徽省天长市XX路宾馆一房间内,由他人现场操作走账,二人在旁等候。后张某某实际获利1,000元,陆某某实际获利2,000元。经查,张某某农行卡被用于接收钟某、杨某、王某等多人被骗钱款29万余元,案发时段总入账流水70余万元;陆某某农行卡被用于接收周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等多人被骗钱款10余万元,案发时段总入账流水30余万元;陆某某工行卡被用于接收朱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多人被骗钱款29万余元,案发时段总入账流水40余万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安徽省天长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某某,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盛某、钟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侦破经过、制作的转账记录截图、调取的涉案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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