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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浮梁县,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舜卿,上海申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广丰县,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在江西省广丰县,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广丰县,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宏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底至2021年12月中旬,被告人戴某、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网络赌博系违法行为,且网络赌博平台上资金系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合伙出资,在本市松江区设置洗钱跑分窝点,随后招募被告人袁某、朱某等人,通过使用本人或借用他人银行卡的方式,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抽取流水金额的0.7‰为利润。
被告人袁某、朱某在明知被告人戴某、程某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仍向其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结算操作,收取每小时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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