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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31号 (3)
一、被告人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徐敏芳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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