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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5年3月24日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XX大酒店中餐主厨,户籍所在地本市长宁区。2021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3月3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宁宁,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兢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杜某在担任位于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的上海A有限公司XXXX大酒店(以下简称上海XXXX大酒店)中餐主厨期间,利用监督食品生产过程及食材品质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北京B有限公司能顺利供货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丁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39,998元。
2021年5月1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杜某抓获归案,并查获作案工具苹果牌iphone11pro型手机1部。到案后,杜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上海XXXX大酒店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提供的《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上岗协议书》等书证;同案关系人丁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杜某能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司正常的活动秩序,保护公司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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