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9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机务某1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2021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鼎,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庄某在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机务某1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船舶管理维护及相关备件物料采购等职务便利,在与上海B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及联华OK购物卡、中华牌香烟等物品;在与上海C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庄某在担任A公司机务某1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船舶油漆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驾驶员周某(另案处理),与供应商上海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业务员束某在商定采购价格的基础上虚增交易金额,待A公司以高开的价格向D公司支付货款后,再由束某将虚增交易金额部分扣除税点后转账至周某招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庄某伙同周某通过上述方式得款共计人民币100,203元并予以分赃。
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庄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涉案款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A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关于公司机务某2的说明》《报案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及证人束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庄某等人虚增报价的照片截图等书证;被害单位负责人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洪某、谈某、束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