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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426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 陆淡辉
书 记 员 樊丽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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