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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XX,初中文化程度,XXX,户籍所在地XXX(以上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22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附民公诉〔202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13日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请求:1、XXX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78.8元;2、XXX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78.8元;
二、XXX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民事部分赔偿情节可作为刑事部分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霞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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