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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上海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俞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4日0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G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区XX公路新奉公路东约20米处时,发生一起单车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1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受损物品、设施勘估表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辨认笔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赔偿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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