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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退休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奉贤区。曾因赌博行为,于2020年8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史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闽G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XX路XX路东约3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为1.75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谭华宝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建安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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