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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大学文化,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0日至8月底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本区XX镇XX村XX组XX号的家中,组织赌客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28场左右,每场参赌人数6、7人,被告人王某某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000元左右。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退赃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并有其以往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吴某、马某、段某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辨认的微信交易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照片及调取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德锋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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