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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绰号“小日本”,男性,1970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20年10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于2022年3月25日以(2022)沪0113刑初275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现本案已具备恢复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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