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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系烟台泽本包装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令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汪令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1月,使用名为“maxlee999”的账号,在“91porn”论坛上发布淫秽帖子供不特定群体浏览。至案发,上述涉案帖子的点击量为257,316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该帖中的1张图片系淫秽物品。
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工作单位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涉案帖子截图、淫秽照片截图及被告人李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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