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9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多人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暂住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新玲,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陈新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2日至5日,被告人周某经黄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从上海先后赴福建省福州市和湖南省长沙市,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卡等6张银行卡、密码及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并在他人转账时提供人脸识别等帮助,转账后周某按转账金额的1.2%或1.6%获得好处费共计约人民币4万元。经查,被告人周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于2021年12月2日收取并转移陈某、吴某1、吴某2等6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65,320元,周某的上述6张银行卡涉案时间内流转资金共计人民币340余万元。
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在民警至其居住的XX路XX弄XX号XX室开展反诈宣传时,供述了其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的事实,并交代曾至四川省成都市配合西藏自治区公安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周某否认其明知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3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吴某1、吴某2、佟某、李某、林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部分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西藏自治区贡觉县公安局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杜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黄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记录》《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开户信息、出行记录、周某支付宝账户收付款记录、拍摄的照片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