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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37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梁林华
人民陪审员 潘金道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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