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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8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邵阳煤气公司检查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以(2022)沪0109刑初203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上海市新冠疫情已缓解,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刘 露
人民陪审员 梁林华
孙 琳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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