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8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2021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顾某为非法牟利,将其管理的微信群群内成员添加入某手机软件亲友圈内,并通过向亲友圈充值房卡,多次组织秦某、唐某、王某等群内人员在某手机软件进行麻将赌博活动,每局向最大赢家处收取人民币3元的台费。至案发,被告人顾某共花费人民币10,800元购买房卡,共收取台费人民币23,565元。其中,赌客王某系在自己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工作地点参与上述赌博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7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唐某、王某、秦某的证言笔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顾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65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