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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2021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某平台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并以此获利。其间,被告人刘某向在上海市青浦区的吴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内含淫秽视频的U盘1个。经鉴定,上述U盘中去重并提取了242部视频文件,均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运单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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