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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3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19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21年11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怡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实际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形式,通过他人虚开取得浙江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4,568,423.42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税款合计377,208.87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记账凭证、发票统计票、抵扣发票统计表、运输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丽水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沈某、陈达某、王某、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举揭发线索表、询问笔录,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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