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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越,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14日,因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2年7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12月16日期间,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戚某某、施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松江区多地开设二八杠赌场二十余场,其中被告人戚某某负责联系树林管理员提供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镇交界处的树林用于开设赌场,在该树林开设十余场赌场,参赌人数十余人,徐某每场向被告人戚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的好处费。
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施某、巫某、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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