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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某,男,2000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XX,中专文化,原系南通XX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晁某某,男,2000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XX,中专文化,原系南通XX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佳倩,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男,2000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XX,中专文化,原系南通XX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坚锋,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康萍、被告人晁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佳倩、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沈坚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年初至2021年1月,范某(已判刑)成立南通XX有限公司,雇佣张某2(另案处理)担任主播,杨成文、彭某、程某、奚某(均已判刑)等人及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担任业务员,采用由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身份与被害人通过网络结识并引入直播间,后在女主播的配合下,谎称可以见面、约会等维持虚假暧昧关系,并以“完成任务”、“主播PK”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充某。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姚某、张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被告人晁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韩某钱款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姜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22年1月5日,被告人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张某1、韩某、刘某、姜某的陈述,证人范某、张某2、杨某、彭某、周某、程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后台数据,刑事判决书,案发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晁某某、张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晁某某、张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均可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晁某某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韩某。
五、被告人王某某、晁某某、张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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