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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8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牌号为赣EX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金山区卫零北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卫通路南约200米处无名路口,遇被害人朱某推人力三轮车在人行横道北侧由东向西通过此路口,因柳某某在使用手机微信聊天,未发现朱某,发生轿车与朱某及人力三轮车碰撞,造成朱某倒地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柳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汤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户籍资料、就医记录、居民死亡确认书、遗体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酒精测试照片、毒品尿检结果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相关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人、车辆信息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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