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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自报),女,1979年3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住上海市松江区;2021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厚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辩护人刘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建立群组纠集赌客,并在“嘟嘟松江麻将”APP内建立亲友圈,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邓某某收取房费以牟利,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2万元。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某某向本区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陆某、张某、谭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细、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侦破经过、人口信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财物清单,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邓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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