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45号 (3)
二、被告人林颖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查扣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朱爱娜
书 记 员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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