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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月起,被告人谢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9642及其父亲谢某卡号为XXXXXXXXXXXX2991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用于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并操作转账,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000元左右。被害人陈某因被诈骗,于同年2月9日在本市虹口区分两笔将共计人民币20,000元分别转入谢某和谢某的银行账户内。
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谢某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XX城XX栋XX单元XX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收据》,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谢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赃款,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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