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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虹铮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黎华,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2000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1年3月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孟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黎华、被告人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本案于2022年4月5日中止审理,并于2022年6月2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袁某伙同孟某等人于2018年3月到4月期间,伪造陈若清已死亡,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由孟某假冒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参与诉讼,表示放弃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503-4房屋的产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3日出具(2018)沪0109民初7507号民事调解书,袁某据此将上址房产变更至其名下并予以出售。
2021年12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1月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某至金杨新村司法所投案,两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某、孟某及袁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孟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民事诉状》《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调解笔录》、户口簿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孟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书证、出具的《案发经过》,本院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和制作的谈话笔录、出具的《案件移送函》,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袁某、孟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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