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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于广西XX自治区来宾县,壮族,大学本科,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暂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周秀芝,上海湾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菁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辩护人周秀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江某在91porn网站上将其拍摄的淫秽视频公开发布。经鉴定,涉案的视频共计12个,均为淫秽视频,总点击量为229,311次。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江某在本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号XX号楼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江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江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止。)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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