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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5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女,1970年10月13日生,XX,大专文化,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上海XX有限公司出纳及实际财务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205号楼5单元202室(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俊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22年1月27日,以沪浦检刑补诉[2022]Z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董某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任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次;因防控疫情需要,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案发,李某1、朱某等人(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盾公司”,另案处理)期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业务员拨打电话、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谎称公司将定期上市,并承诺如果未能成功上市,由大股东按购买价格及年利率8%付息回购等,欺骗社会不特定对象与其签订《股权转让认购合同》《股权认购合同的回购协议》等,骗取投资人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运营成本、支付利息、还款等。被告人董某作为核盾公司出纳及实际财务负责人,明知上述事实,仍通过帮助公司开立账户、提供自己银行卡以及使用他人银行卡等方式,帮助核盾公司吸收不特定公众的投资款,并按照李某1、朱某的指示,将吸收的款项在不同账户间进行流转、支付和取现。
经审计,截至2019年9月,核盾生物获取股权认购款总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680.57万元,涉及投资人总人数234人。其中银行转账获取的股权认购款金额为2,259.63万元,现金获取的股权认购金额998.10万元。明细账上无记录,但在股权协议登记表上有记录或报案人能提供股权认购协议的认购款金额为1,422.84万元。已退股本息金额652.28万元,未退股的股权认购款金额为4,098.87万元,涉及未完全退股的投资人数为220人。上述主要资金未见投入赢利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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