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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德赛西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本院通知上海市奉贤区XX中心指派的何晓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及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办理其名下银行卡3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8171)、中国工商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9641)、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9808))以及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
2020年4月通过挂失补办上述3张银行卡,又办理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7502),合计4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137万余元,其中包括居住在本区的罗某以及颜某、陈某、裴某等13名证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罗某、颜某、陈某、裴某、马某、梁某、王某1、屈某、刘某、王某2、周某、段某、普某的证言,银行卡明细,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系累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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