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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宋某1,绰号“XX”,男,1983年3月7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3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6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社区戒毒3年;200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庆立,被告人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1伙同马某1(绰号“XX”、另案处理)、王某1(已判决)等在本区XX镇辖区内开设野外二八杠赌场,参赌人数20余人。其中,被告人宋某1为赌场洗牌,马某1系赌场老板,王某1为赌场看管窑花箱。
2022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1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XX镇XX巷XX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宋某1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钮某、蔡某、马某2、曹某、宋某2、胡某、任某、邹某、祝某、徐某、单某、李某、和某某、范某、郑某、马某3的证言及相应的辨认笔录、地点指认材料,证人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截图指认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材料、《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及公安业务档案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行政复核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1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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