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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报),男,1991年12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人赵某(自报),男,1989年3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提供本人的多张银行卡、微信协助他人接收并转移资金,从中获利人民币2,200元。上游犯罪被害人钱某、孙某、张某、田某、陈某、李某被他人网络诈骗或者敲诈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转入被告人王某账户后被转出至其他账户。
2021年4月,被告人赵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提供本人的多张银行卡、微信协助他人接收并转移资金,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上游犯罪被害人钱某、蒋某、宁某、文勇、解某、周某、韩某、许某、吴某被他人网络诈骗或者敲诈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转入被告人赵某账户后被转出至其他账户。
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退缴了各自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钱某、蒋某、宁某、文勇、解某、周某、韩某、许某、吴某、孙某、张某、田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图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光盘、反诈平台流水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图片、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轨迹截图及调取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以往供述及签字确认的图片,相关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赵某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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