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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30号
被告人黄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啸,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未刑诉(2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怡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黄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房内辅导其子即被害人李某某(2011年生)功课,因李某某反复订正仍有错误引发黄某心中怒火。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再次检查作业时,因李某某仍未打草稿,遂拿出一把剔骨刀对其进行教训、吓唬。期间,因情绪失控,黄某随手将剔骨刀朝李某某身旁的矮桌扔去,该刀刺入李某某左侧腋下,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生前被锐器作用左胸部造成左肺及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黄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2、金某的证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医院出具的《急诊抢救护理记录单》;公安机关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书》《居民死亡确认书》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强制医疗所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被告人黄某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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