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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30号 (2)
一、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严万荣
人民陪审员 张益华
牛 玲 玲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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