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282号 (2)
被告人倪锋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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