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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永城市;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胡熙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0793的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53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吴某等人被他人电信诈骗。经查,相关诈骗赃款中有90余万元均转入上述何某出借的银行卡内。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某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幢XX号内被抓获。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有关银行账户开户、交易记录等;公安机关工作情况;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何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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