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5刑初5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曾用名李元平,男,1966年1月15日生,XX,出生地湖北省,大学文化,在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极军,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沪0115刑初5208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XXX盗窃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本案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王海瑛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人民陪审员 唐 宁
书 记 员 陈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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