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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1年7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XX撒拉族自治县,XX,文盲,微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到案),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宇翔,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东乡族,小学肄业,微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到案),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奕章,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晨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及辩护人张宇翔、吴奕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起,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在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减肥咖啡食用后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对外销售。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先后从证人崔某、贾某以及被告人马某某处查获“Superso”减肥咖啡若干。经检测,上述查获的减肥咖啡中均检出西某某成分。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崔某、贾某、万某的证言,涉案人王小霞、赵海七车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马某某手机数据、马某某手机数据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买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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