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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更4号
罪犯陈某,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2021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21)沪0120刑初1179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广东省XX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XX局提出,罪犯陈某自2022年2月14日起未按规定到广东省陆丰市XX镇综治办司法所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接收谈话教育,电话无法联系,其家属也不知其去向,下落不明,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据相关规定,建议对陈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其在缓刑考验期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矫正机关多次联系其均未果。现罪犯陈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XX局出具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协助追查函、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告知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电话联系记录、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沪0120刑初117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秀华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杜立峰
书 记 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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