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320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人民币153,107.90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
诫勉语: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