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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XX,高中文化,原系佳钢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招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舸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袁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徐某在担任佳钢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钢公司”)招商部业务员期间,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利用负责园区招商、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催要租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收款账户或私刻印章制作虚假合同等方式,将本应由佳钢公司收取的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等12家租户的租金非法占为己有,先后侵占佳钢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后用于个人挥霍。佳钢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徐某归还佳钢公司钱款人民币5万元。
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证人祝某、王某1、戚某、潘某、徐某、陈某、张某1、张某2、姜某、李某、费某、王某2、高某、董某、韦某的证言,例会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员工劳务合同、证明函,租赁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佳钢公司出具的材料、“九泾路财务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付款通知、企业告知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转账记录截图、电子回单、个人客户交易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的以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徐某向被害单位佳钢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邵申捷
书 记 员 赖凌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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