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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36号 (2)
一、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徐某向被害单位佳钢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邵申捷
书 记 员 赖凌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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