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7刑初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西泾港36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07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晓燕,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在本区XX镇XX街XX弄XX号XX室、翔昆苑小区、平复苑小区、玉昆小区、平原街140号吉圣客奶茶店等多处场地,开设流动“二八杠”赌场十余场,每场赌客六、七人到十几人不等,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负责收“窑花”、联系赌客、看场、做饭等,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找场地、联系赌客等。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李某、徐某、张某、孙某、潘某、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地点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网上比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