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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73号 (2)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季周丽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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