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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自报),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8年1月因嫖娼行为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2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因本案于2022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某为牟利,在明知“月亮湾”等网站为淫秽网站的情况下,仍以微博转发链接的形式为该网站进行推广,吸引人员在上述网站注册、充值后从中抽取提成。其中,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2022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7.9万元、2.2万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如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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