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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1986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XX电工(上海松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本市松江区,住本市松江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俞某利用“嘟嘟松江麻将”手机APP内亲友圈功能开设房间供赌客赌博,制定赌博规则,并每局收取人民币2元的台费。期间,被告人俞某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俞某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俞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若在审判阶段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俞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在案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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