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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1982年7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2022)沪0116刑初44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聂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诉讼活动可以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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